南通建工集團改制涉嫌隱匿巨額資產(chǎn)被實名舉報
2016-02-26 15:55:21   來源:中國登封網(wǎng)   評論:0 點擊:

  本文來源:中國法治報道網(wǎng)  近日,南通建工集團董事長張向陽成了媒體關注的焦點,國內(nèi)十余家媒體對其涉嫌在國企改制時隱匿巨額資產(chǎn)被

  本文來源:中國法治報道網(wǎng)

  近日,南通建工集團董事長張向陽成了媒體關注的焦點,國內(nèi)十余家媒體對其涉嫌在國企改制時隱匿巨額資產(chǎn)被調查一事進行了報道。該集團200多名職工為此多次上訪,部分職工實名舉報。2012年9月南通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調查,之后成立了專案組,但是4年過去了,該案還沒有形成調查結果。

  三億資產(chǎn)估值三千萬

  張向陽生于一個并不富裕的農(nóng)村家庭,1990年8月參加工作,9年后就成為了南通市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南通建工集團前身,以下統(tǒng)稱南通建工集團)總經(jīng)理。該公司原是正處級單位,有職工3000多人,是當時南通最大的國有建筑企業(yè)。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該公司改制時,近3億元資產(chǎn)的公司被張向陽找來的評估公司估價3100多萬元。

  圖:南通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jīng)理張向陽

  一位舉報人是原公司的財務,他告訴記者:“根據(jù)南通市政府作出的南通市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改制方案規(guī)定,公司的經(jīng)營者(公司高管)最多只能占30%的股份。改制之后,我們發(fā)現(xiàn)張向陽個人持股比例超過了30%,含委托出資人出資張向陽占股51%以上,出資上千萬元在當時不是個小數(shù)字,我們公司的第二大股東才占股6.28%。那時張向陽年收入并不高,這筆錢是從哪里來的,相關部門真應該好好查查。我所知道的是2004年4月,張向陽為籌集改制入股資金,從北京分公司提取了現(xiàn)金600萬元,由北京分公司陸某匯給張向陽指定的個人賬戶,這筆資金來龍去脈一查便知。當月張向陽還從參股公司上海申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取現(xiàn)金和轉賬達900余萬元,由邵某某從交通銀行上海閔行支行存入張向陽指定的個人賬戶,張向陽出具了借據(jù),該款至今未還。以上兩筆款項本屬于公司的收入,但是公司的財務報表中沒有體現(xiàn)。”

  由于職工購房補貼等改制政策沒有兌現(xiàn),南通建工集團改制期間存在的問題逐漸暴露。該公司200多名職工自2012年開始上訪、舉報張向陽隱匿國有資產(chǎn)等問題,部分職工至今仍在實名舉報。

  巨額國有資產(chǎn)被隱匿

  記者在采訪中見到了部分實名舉報人,舉報人提供了大量的證據(jù),其中包含改制期間的財務報表若干本。

  相關證據(jù)顯示:50多個項目的超利分成積余資金共1000多萬元被侵吞;2003年6月30日,公司應付賬款清查評估明細表中虛列負債989萬元(共計8戶承包者墊款);公司數(shù)千萬元國有資產(chǎn)被隱匿,海南分公司、新疆分公司和南通開發(fā)區(qū)等近3000平米的房產(chǎn)被隱匿,津巴布韋分公司16000余平米的地產(chǎn)被隱匿,海外分公司全部資產(chǎn)被隱匿,未送審評估......

  一位舉報人告訴記者:“張向陽隱匿了上海、無錫、海南、新疆、海外、安裝、裝飾、租賃等分公司的巨額資產(chǎn),總額高達上億元。隱匿2003年6月前已竣工的項目、在建項目、公司房產(chǎn)、利潤、債權等,總額近2億元。巨額資產(chǎn)被隱匿,無論如何是包不住的,相關部門調查后也發(fā)現(xiàn)了很多問題。我們在找檢察院催要調查結果時,曾有領導明確告知張向陽是有問題的,南通市檢察院多次告訴我們很快公開調查結果。但是在即將收官之際,專案組負責人突然被調出。4年過去了,我們還沒有等到該案的調查結果”。

  南通建工集團原無錫分公司負責人實名舉報:2003年初開工建設的無錫三陽城市花園等工程的利潤被張向陽隱匿,在改制過程中,僅無錫分公司就被隱匿了大約1000萬元......

  據(jù)了解,舉報人掌握了大量的證據(jù),目前,有關部門還沒有向舉報人取證。舉報人在2015年以后多次向南通檢察院提交證據(jù),協(xié)助檢察院調查,但是被拒絕了。南通檢察院控申處張祥處長公開告訴舉報人:“你們不要送(證據(jù))材料了,送來我也不收了”。

  日前,國內(nèi)十余家媒體對南通建工集團涉嫌隱匿國有資產(chǎn)被調查一事進行了報道。南通建工集團于2015年12月31日公開聲明:“該報道內(nèi)容與事實完全不符,公司改制是經(jīng)過政府批準、按照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進行的,改制過程公開透明,不存在隱匿和侵吞國有資產(chǎn)的問題;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張向陽董事長保留對相關單位和個人追究侵犯企業(yè)和法人代表名譽權等權益的權利......”

  張向陽告訴記者:“他們完全是誹謗,前段時間他們還在南方周末網(wǎng)絡上炒作了一下,這都是造謠誹謗的......”

  記者在網(wǎng)絡上看到,職工們發(fā)了很多的帖子,反映張向陽在改制過程中的問題。這些帖子有的已經(jīng)存在多年,南通建工集團和張向陽沒有公開回應,也沒有起訴過發(fā)帖人。

  公開答復被實名舉報人拒絕

  實名舉報人向江蘇省檢察院舉報后,2013年6月,原江蘇省檢察院檢察長徐安批示督辦該案。之后,南通市紀委、檢察院聯(lián)合辦案,檢察院反貪局控申處相關領導也安排了舉報人見面會。但是,該案至今沒有形成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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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2013年1月4日,檢察院門前擠滿了舉報群眾。

  2016年2月19日,南通市檢察院組織舉報人召開了“答復預備會”。13名實名舉報人齊聚一堂。檢察院有關人員告知實名舉報人,按信訪制度規(guī)定,代表人數(shù)不能超過5人,舉報人與檢察院因參加人數(shù)發(fā)生分歧。

  南通市檢察院沒有在答復預備會上透露調查結果。有關領導告訴舉報人,南通市檢察院將在南通市崇川區(qū)檢察院對實名舉報人進行公開答復,還將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律師、人民監(jiān)督員、涉案單位有關領導及工會代表、實名舉報人所屬社區(qū)的相關領導等第三方參與。實名舉報人對此強烈不滿,當場回絕以這種方式參加會議。

  他們不滿的原因首先是檢察院把實名舉報人當成信訪人對待;其次,邀請第三方參加公開答復會導致舉報人的身份公開,不利于保護舉報人;另外,南通市檢察院未對實名舉報人調查取證、未充分提取舉報人手中的證據(jù)就答復,也讓舉報人無法接受。

  實名舉報人多次表示不參加這種公開的答復會,他們提出,檢察院要么書面答復舉報人、要么雙方在南通市檢察院會面,舉報人是舉報行為,這次答復會不是信訪答復會,也不是聽證會,檢察院要正視舉報人的身份。

  2016年2月23日開始,南通市檢察院陸續(xù)函告舉報人,通知舉報人按時參加南通市檢察院對實名舉報人進行答復。

  2月24日,舉報人來到江蘇省檢察院,向有關領導反映南通市檢察院涉嫌借公開答復會對舉報人施壓,把舉報人當成信訪人對待,侵犯舉報人權益等。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該案實名舉報人是向江蘇省檢察院舉報的,南通市檢察院也沒有接收舉報人的舉報證據(jù)材料,沒有找舉報人核實、調取舉報的相關證據(jù)。

  實名舉報人應受到保護

  2016年1月11日,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次會議并發(fā)表重要講話。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guī)定》等重要文件。會議指出,舉報工作是依靠群眾查辦職務犯罪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也是反腐敗斗爭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國家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制度,有利于更好調動和保護人民群眾的舉報積極性,對在全社會弘揚正氣、維護法律尊嚴具有重要意義。要制定對舉報人保護工作的保密和保護措施,明確舉報獎勵的范圍、獎勵金額,做好保障監(jiān)督工作,并積極預防和嚴肅處理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

  有關專家指出:有關部門要為實名舉報撐起“安全傘”,要對舉報材料及時調查,及時處理。面對舉報材料中的被舉報人,有關部門應馬上成立專人調查小組,將不涉密的調查進程及時通過電話、微信等平臺告知舉報者。倘若案件一經(jīng)查實,該部門應立刻聯(lián)合檢察院等司法部門立案偵查,通過政府官網(wǎng)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只有以最快速度拿出最準真相才能防止有案不查、壓案不辦及線索資源流失,才是對舉報者和被舉報者最好的保護和交代。

  張向陽拒絕接受記者采訪,他說:“我們企業(yè)、個人不好(接受采訪),我是當事人,我們怎么好接受采訪?”

  剛調來的南通市檢察院檢察長俞昕水告訴記者:“我不清楚這事,我們好像沒有辦這個案子。”

  他問了相關人員后答復記者:“我們有另一個分管的同志實際在分管這事,我們目前還沒有調查結果......”

  南通市檢察院分管該案的副檢察長任淑琴接通記者電話后,對記者的提問沒有回答,她聽完后就掛掉了電話。

  記者多次聯(lián)系南通市檢察院反貪局相關負責人、控申處張祥,都沒有接聽記者電話。張祥曾明確告訴舉報人,2016年元旦前給答復。

  記者將繼續(xù)關注該案進展。

  本文來源:http://www.zgclt.com/fzkd/2016-02-26/2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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