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辦法》規(guī)定的重要投訴舉報有哪些?
《辦法》規(guī)定,投訴舉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要投訴舉報:
(一)聲稱已致人死亡、嚴重傷殘、多人傷殘等嚴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嚴重食源性或者藥源性安全隱患的;
(三)可能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可能引發(fā)系統(tǒng)性、區(qū)域性風險的;
(五)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認為重要的其他投訴舉報。
九、《辦法》關于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轉辦投訴舉報的期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受理一般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和監(jiān)管職責劃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辦理;受理重要投訴舉報后,應當2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十、《辦法》關于食品藥品投訴舉報辦理期限的規(guī)定有哪些?
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自投訴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在60日期限屆滿前經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投訴舉報人正在辦理。辦結后,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
投訴舉報延期辦理的,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下列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舉報辦理期限內:
(一)確定管轄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所需時間;
(二)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辦理投訴舉報過程中因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或者論證所需時間;
(三)其他部門協助調查所需時間。
特別復雜疑難的投訴舉報,需要繼續(xù)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報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將延期情況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和向其轉辦投訴舉報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
投訴舉報人在投訴舉報辦理過程中對辦理進展情況進行咨詢的,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其正在辦理。
十一、《辦法》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跟蹤督促投訴舉報是如何規(guī)定的?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轉辦的投訴舉報辦理情況,下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投訴舉報自受理之日起超過50日尚未辦結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可以督促投訴舉報承辦部門及時辦理,但經批準延期辦理的除外。投訴舉報辦理時限屆滿后未及時辦結或者未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可以視情形提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的上一級業(yè)務主管部門進行督辦。
十二、《辦法》關于投訴舉報機構可以向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建議的情形有哪些?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一)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投訴舉報的;
(二)未將辦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及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反饋不當的。
十三、《辦法》關于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數據中心建設和管理有哪些要求?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數據中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建設本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數據中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將本行政區(qū)域的投訴舉報和涉及投訴舉報管理的咨詢、意見和建議等信息定期上報至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數據中心。
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tǒng),規(guī)范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受理、轉辦、跟蹤、協調、匯總、分析、反饋、通報等工作,加強對投訴舉報信息的監(jiān)測和管控,及時進行預警,有效防范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十四、《辦法》關于投訴舉報機構信息統(tǒng)計分析工作有哪些特別規(guī)定?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實時將帶有傾向性、風險性和群體性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等投訴舉報信息,報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同時抄報本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稽查等相關部門;每月分析本行政區(qū)域的重要投訴舉報信息和投訴舉報熱點、難點問題,報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相關情況,報告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定期匯總、分析全國范圍的投訴舉報信息,對具有規(guī)律性、普遍性的問題,及時形成監(jiān)管建議,上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十五、《辦法》關于國家、省級投訴舉報機構信息通報有哪些要求?
《辦法》規(guī)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定期通報下列情況:
(一)投訴舉報信息統(tǒng)計分析結果;
(二)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辦理投訴舉報的總體情況;
(三)下一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工作情況;
(四)其他應當予以通報的情況。
十六、《辦法》關于投訴舉報機構和承辦部門工作人員工作準則有哪些規(guī)定?
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及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合法權益,遵守下列工作準則: